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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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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扣除。双倍工资的赔偿时应按实发工资计算,不能拿最低工资参考。双倍工资的要求时效为1年,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计算。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证明工资支付争议的发生时间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应坚持起诉或上诉,不受错误的时效裁定影响。

法律分析

一、赔偿的双倍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中国人喜欢把二倍说成双倍,如同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双倍赔偿。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仲裁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差额。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双倍工资的赔偿时按照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中国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往往在仲裁裁决的时候,错误地拿最低工资来参考,这是错误的,有的劳动部门变相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到起诉的时候被纠正过来。

二、双倍工资有无时效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扣除。在仲裁申请和起诉时,应写明双倍工资的差额。双倍工资的赔偿时限为1年,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应坚持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可以起诉或上诉。请注意,仲裁机构在裁决时不应错误地以最低工资作为参考,而是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来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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